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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 / Health Insurance

华中农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9年09月05日 18:01 点击:

华中农业大学文件

校发〔2017 145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华中农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经2017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华中农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印发,自201791日起施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17831







华中农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费医疗管理,保障教职工和大学生基本医疗需要,及时有效地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重申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经费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鄂卫公〔20025号)和《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单位公费医疗服务诊疗项目报销范围的补充规定》(鄂卫发〔200117号),结合我校实际,经广泛征求意见、学校第八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并在2013年《华中农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公费医疗的范围

第一条 学校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的教职工、学校退休人员、国家统招计划内普通本科生(取得学籍后)、研究生(无工资收入、非定向就业并取得学籍后)均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离休人员另行管理办法),外籍教师和博士后人员的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国家统招计划内普通本科生(取得学籍前、休学期间)、研究生(取得学籍前、有工资收入、定向就业、休学期间),人事代理制的教职工已购买职工医疗保险、留学生、合同工、临时工、进修生、成人教育学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第三条 除列入国家和学校组织的免费体检外,其他各种体检费均为自费。

第二章 就诊制度

第四条 公医病历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速到校医院挂失,凭相关的身份证明到医院医保办办理补办手续,未补办公医病历手续前,医疗费原则上自理。

第五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在校医院门诊部就诊时,需持校园卡或学校核发的公医病历挂号,无校园卡、无病历或病历无照片者,按自费处理。对私自涂改处方和病历者、病历借给他人使用者,收回公医病历,暂停其享受公费医疗,同时根据其认错态度,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对未带校公医病历或校园卡的急诊病人就诊时,应先交100元押金,待取来病历后再按公医管理办法处理并退还押金。

第六条 门诊就诊病人不允许给他人带药。一般疾病只允许开37天药量的处方,对慢性病每次可开714天药量的处方。特殊情况,超过上述规定者,需由院长、业务副院长或医疗部主任审批。

对部分诊断明确、治疗用药稳定的慢性病教职工,同时需去外地(含境外、国外)学习、工作和探亲者,需患者所在单位开具证明(退休人员由离退休工作处开具),在校医院医保办备案后,可带药36月,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 门诊病人需特殊治疗时(包括输血浆制品、脂肪乳、氨基酸等),短期治疗需经院长、业务副院长或医疗部主任签字,长期治疗需报请校公费医疗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章 转诊制度

第八条 校医院实行二级转诊审核制度。需转诊的病人,先由接诊医师按转诊要求进行审核,如符合转诊条件,须在病历上做出记载,开出转诊单,再由院长、业务副院长或医疗部主任审核,经审核符合转诊条件者,方能在外就诊。对节、假日,中、夜班接待的急诊病人,需转诊者由接诊医师直接转诊,待回校后补办二级转诊审核手续。平诊转诊2周内有效,急诊转诊24小时有效。对非急诊病人,不允许医师跨科转诊。未办理转诊手续者,其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一)病人需作辅助检查,应先在校医院做相关检查,如需转诊作相同项目检查者,经医师同意转诊后检查费报50%,医师未同意转诊的检查费自理。对校医院不具备检查条件的项目转诊检查,按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十一、十二条执行。

(二)不允许转诊取校医院已有的药品;原则上不允许转诊取校医院没有、但有相同药理作用的药品;特殊病人需经诊疗小组同意,并规定取药量,方可转诊取药。

(三)凡符合转院手续到校外医院住院的病人,应持外医院入院通知单、催款单取限额支票,根据病情每次30008000元,收10%押金;学生开支票应由其所在学院相关领导书面担保;在校外住院的教职工可办理阶段性结账(不受金额限制)

(四)因病情需要、市内无条件治疗、需转外地就诊者,必须有市内三甲医院的证明,校医院备案,经学校公医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到外地就诊,并按公医政策不对口医院报销(原则上只向上级医院转诊)。

第九条 学校公费医疗对口医院:湖北省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含东院区)、同济医院(含光谷院区)、协和医院(含西院区)、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其妇产医院除外)、武科大附属医院(武昌铁路中心医院、天佑医院)、中建三局医院、湖北省中医附院、湖北省肿瘤医院(限肿瘤病人)、武汉市精神病院(限精神病人)、武东医院(限精神病人)、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含分院、限结核病人)、武汉市第八医院(限肛肠科病人)、湖北省直属机关门诊医院(限肛肠科病人)、武汉市第四医院(限骨科病人)、武汉市第一医院(限皮肤科病人)、武汉市第三医院(限烧伤科病人)、湖北省妇幼保健院(限女职工及统筹)、荣军医院、武昌医院洪山院区精神科、湖北省口腔医院、六七二医院(武汉第二中西医结合医院,限骨科)、武汉部属高校校医院和梨园医院。

学校公费医疗非对口医院:公立二等甲级以上医院、武汉市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四章 报销制度

第十条 凡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校医院就诊及住院或经同意到校外对口医院、非对口医院就诊及住院者,报销时间、地点、程序及个人承担的药费、治疗费、检查费、床位费、手术费等费用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公费医疗报销时间、地点

1.公医报销时间:每月报销一次医药费,时间为每月第二周的星期二、星期三(原则上周二为退休教职工报销时间,周三为离休人员、在职教职工和大学生报销时间,以公医办每学期开学时的通知为准,寒暑假和特殊情况除外)。

2.公医报销地点:校医院五楼。

3.需阶段性结账的住院病人医疗费用报销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二)公医报销审核程序

1.初审:审核人为医疗部主任或业务院长。审核内容(1)转诊是否符合程序;(2)医疗费报销所需的材料是否完整,医疗费用是否符合公医报销规定。审核完成后,审核人在审核通过的医疗费票据上签字。

2.复审:医院院长进行复核并签字。

3.若单张报销发票的金额共计超过5万元,通过初审、复审后,还须医院党政领导双签。

4.若单张报销发票的金额共计超过10万元,通过初审、复审后,还须公医办报请分管校长审批。

(三)报销必备的材料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所需材料:校医院开出的转诊单、公医病历、外院病历、外院门诊发票(发票有效期一年、病人需在发票正面的空白处签字)、门诊药品及治疗明细清单。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所需材料:校医院医生开出的转诊单、公医病历、外院病历、外院住院发票、住院明细清单(发票有效期一年、病人需在发票正面的空白处签字)、出院小结和出院诊断证明等。

(四)几种不需转诊单的情况

如下几种情况不需转诊单(但其它材料仍要求齐全):

1.校外居住(武汉市内)年龄在七十五岁以上,行动不便的退休人员,可在其住家附近公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甲等以上的公立医院就诊;

2.住校外(武汉市内)的教职工,急诊的首诊可就近在二级甲等以上的公立医院诊治一次,复诊必须回校医院就诊;

3.教职工、退休人员离校探亲,在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公立的医疗机构就诊;

4.长期与子女居住的退休人员,可就近固定一所二级甲等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并事先在校医院登记备案;

5.2003年以前校内无住房并已在校医院登记备案的退休人员,在武汉市内、外就诊;

6.教职工因公外出发生急病在外地就诊,需所在单位开出证明。

7.学生参加外出教学实习、集体性社会实践活动、合作科研时发生急病,需所在学院开出证明材料;

8.部分危及生命的急诊和其他的急诊情况。

(五)教职工、大学生在任何医院就诊一次性材料费由个人100%承担。

(六)教职工、大学生在校医院就诊自费10%;在对口医院就诊自费15%,手术材料费自费40%;在非对口医院就诊自费40%,手术材料费自费60%

(七)退休人员在异地就诊按70%报销。

(八)两院院士按离休人员公医管理办法及中组部组通[2012]38号文执行。

()患病毒性肝炎的教职工、学生抗病毒治疗需对口三甲医院感染科或医务处出具诊断证明及治疗方案,用药范围为:公费医疗药品目录、湖北省医保目录和武汉市医保目录。

(十)其它几种情况

1.在校医院取“控制药品”的自费比例与对口医院相同。

2.女职工在对口医院分娩,顺产限额报销3000元,剖腹产除限额报销3000元以外,手术费、手术材料费及麻醉费按本章第十条(六)款执行;女职工在非对口医院(限非营利二甲以上医院)分娩,顺产限额报销1800元,剖腹产除限额报销1800元以外,手术费、手术材料费及麻醉费按本章第十条(六)款执行。

3.凡已确诊为恶性肿瘤的教职工、大学生,在对口医院肿瘤科或对口肿瘤专科医院就诊,其住院费个人负担5%(一次性材料费及手术材料费除外);在非对口公立医院肿瘤科或非对口肿瘤专科医院就诊,其住院费个人负担10%(一次性材料费及手术材料费除外);个体、民营及私立医院不予报销。

4.患肾功能衰竭需要透析的教职工、大学生在对口医院就诊,其住院费个人负担5%(一次性材料费除外,专用的一次性治疗导管、透析器等均视为手术材料);在非对口医院就诊,其住院费个人负担10%(一次性材料费除外,专用的一次性治疗导管、透析器等均视为手术材料);个体、民营及私立医院不予报销。

5.享受公费医疗的教职工、大学生床位费按32/天报销,超过标准部分自费,重症监护室的床位费按32/天的23倍报销。

6.对人工晶体、人造关节、人造喉,各种检查、治疗的导管、支架、心脏起搏器等手术材料限用国内产品。若需使用进口材料,报销时参照国产同类产品的价格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γ刀、x刀、体外碎石和经学校公费医疗领导小组同意进行器官移植病人的医疗费用,按《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重申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经费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湖北省卫生厅、财政厅鄂卫公[2002]5号)文件第二条、公医第十条的规定执行(同手术材料费的自费比例)。

第十一条 教职工其它几种情况的报销规定

一)住校外(武汉市内)的教职工,急诊的首诊可就近在二级甲等以上的公立医院诊治一次,凭急诊证明、病历、正式收据按本办法第十条报销,复诊必须回校医院就诊;对年龄在七十五岁以上,行动不便的退休人员,可在其住家附近二级甲等以上的公立医院或公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凭病历、正式收据按本办法第十条报销;对急诊抢救无效的死亡病人按本办法对口医院规定报销。

(二)教职工探亲患病,应在二级甲等以上公立的医疗机构就诊,凭急诊病历按本办法不对口医院规定报销。个体、私立、民营及股份制医疗机构的医疗费不报销;教职工及大学生在国外、境外期间的医疗费自费。

(三)长期与子女居住的退休人员,可就近固定一所二级甲等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并事先在校医院登记备案,退休人员在异地就诊按70%报销。;校内无住房并已在校医院登记备案的退休人员报销按本办法对口医院规定处理。

(四)教职工因公外出发生急病,需所在单位开出证明,凭当地二级甲等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急诊病历、急诊正式收据按本办法对口医院规定比例报销。一般慢性病不予报销。

(五)教职工因病情需要,需多次复查CT或核磁共振(MRI)、多普勒、电子胃镜等,首次检查和复查结果为阳性者,个人负担该次检查费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执行;复查为阴性(正常)者,个人负担该次检查费的50%

(六)教职工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其医疗费报销规定为:若先报公费医疗,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六)款执行;若先申请商业医疗保险理赔,再报公医,需准备保险赔付分割单、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住院总清单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等材料。保险赔付加公医报销的金额不得超过总医疗费用的100%

第十二条 大学生其它几种情况的报销规定

(一)按武汉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在校学生必须参加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倡并鼓励在校学生自愿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1.对于已参加两个保险即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学生其住院费用报销政策是:报销保险费后按公医政策可报销部份的100%报销(其保险赔付加公医报销总金额不突破公医政策可报销部份的100%);

2.对于已参加两个保险即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学生住院医疗费若因各种原因拒赔(一种或二种),按公医政策可报销部份的85%报销;

3.对于只参加一个保险即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的学生其住院费用,报销保险费用后按公医政策可报销部份的85%报销(其保险赔付加公医报销总金额不突破公医政策可报销部份的85%);

4.两个保险都不参加的学生,在校内就诊享受公费医疗,校外自费。

上述情况,个人年度公费医疗报销总额不得突破10万元。

(二)参加保险的大学生住院费报销需要按武汉市医保局、补充医保的保险公司及学校医保办的相关要求准备相应的资料,资料齐全后在学校医保办办理住院费用的报销和保险索赔手续。需要准备的资料为:医院原始住院小结复印件、学生证、身份证、住院发票及明细帐单的复印件、收治入院原始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和住院病历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等。

(三)根据国家标准,学生公费医疗寒暑假每人每月限报5元,学生休学期间不能享受公费医疗,但若符合保险报销条件,则按保险的有关规定报销。

(四)学生入学前已患的疾病、在校期间对不危及生命安全的择期性手术、在校大学生怀孕人流、分娩等不能享受公费医疗,但符合医保仍可报销(符合医保政策)。

(五)学生外出参加教学实习、集体性社会实践活动时发生急病,需所在学院开出证明,凭当地二级甲等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急诊病历、急诊正式收据按本办法对口医院规定比例报销。一般慢性病不予报销。

(六)学生因病情需要,在上级医院作CT或核磁共振(MRI)、多普勒、电子胃镜等检查者,检查结果为阳性,个人负担该次检查费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执行;检查为阴性(正常)者,个人负担该次检查费的50%

(七)大学生因做课程实验、科研实验时被实验动物咬伤、抓伤注射疫苗的费用,根据教务处、研究生院实验课程安排和相关学院证明按公费医疗政策报销。

八)未取得学籍的新生,因参加教学、实习及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等而发生的意外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的报销,需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确认后,视同已取得学籍按“公医管理办法”报销。

第十三条 医药费报销按《湖北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用药目录》第四版、湖北省医保目录和武汉市医保目录执行,超出该范围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自费。呼叫120急救车车费自理,120抢救费按对口医院比例报销(限武汉市)。

第十四条:教职工、大学生到公医办报销,所持医院报销单据项目(药费、检查费、床位费、陪伴费、空调费、材料费、监护费、治疗费、手术费、手术材料费等)应清楚完整。项目不清楚的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教职工在工作岗位上因意外事故受伤,在抢救(主要指危及生命的抢救)期间的费用实报实销;抢救后的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仍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执行;因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而致伤的药费、治疗费经公安机关认定和学校同意后由公医支付。

第五章 自费范围

第十六条 凡属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自费药品以及湖北省卫生厅、财政厅制定的《湖北省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及最新的湖北省医保目录和武汉市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费用均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自费药品范围按最新的《卫生部和湖北省、武汉市的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湖北省医保目录和武汉市医保目录执行。

第十八条 自费项目

1.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伴费、诊疗费、诊查费、特护费、婴儿费、保温瓶费、产妇卫生纸费及卫生材料费、瓶押金费、中药煎药费(包括药引子费)、取暖费、空调费、电话费、电炉费、电视费、电冰箱费;各种非治疗性商品和医疗器械费。

2.医疗和心理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服务费、气功费,健康教育费、健康评估费。

3.各种整容、矫形、美容、健美的手术费(如斜眼、单眼皮、雀斑、口吃、六指、兔唇、各种整容矫正费;腋臭、脱发、白发、青年痤疮、阳萎、包皮过长,不孕、趾足、性病、痣等医疗费)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的一切费用,如镶牙、矫形牙、洁牙、牙齿光固化。

4.各类预防用药、生物免疫制剂(恶性肿瘤除外)、免疫增强剂(恶性肿瘤除外)等费用。

5.正电子发射断层装置(PET-CT)、眼科准分子治疗仪、胶囊胃镜、无痛内窥镜的麻醉费用等费用。

第十九条 自费包括个人请医生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各类会议的公共医药费;自行到校外医疗机构(个体、民营、公立医疗机构)诊治的费用;自行找医师诊治的费用;自行在药店购药的费用;未经准许而私自外出检查的全部费用;由于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交通肇事、自杀急救所产生的费用。

第六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校公费医疗领导小组。公费医疗领导小组由主管校医院的副校长、学校办公室、工会、人事处、计财处、学生工作处、校团委、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院、教务处、离退休工作处、后勤集团、校医院等单位的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校公费医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医院,校医院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一条 校公费医疗领导小组职责包括:

(一)负责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审查、监督和支出管理;

(二)负责全校教职工、大学生重大医疗事件的研究处理;

(三)负责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审核。

第二十二条 校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是学校公医管理的职能部门和执行机构,其职责包括:

(一)宣传、解释、执行《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二)执行校公费医疗领导小组的决定;

(三)主持日常公费医疗管理工作;

(四)收集公费医疗管理中的疑难问题和特殊情况,报请校公费医疗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7 91日起执行,同时《华中农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校发[2013]151号)自动废止。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校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在执行期间因国家、湖北省出台重大医疗政策改革(如取消公费医疗、全民医保等),则按国家和湖北省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校公费医疗领导小组讨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