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一孩病残儿的鉴定申请与审批
第一条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第二条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三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批,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其20个工作日内保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全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第七条 手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鉴定组织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
第八条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织所做的鉴定结论由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 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再鉴定者组织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第十条 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