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计划生育行政性收费有哪些项目,依据及其标准是什么?
目前,我省共有四项计划生育行政性收费项目,这些项目分别是: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证》工本费、《生育服务证》工本费。
一、社会抚养费。收费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收费标准是:(一)城镇居民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三)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但未达到法定间隔期生育的,每提前一年,征收当事人双方各500元社会抚养费,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四)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当事人双方各500元社会抚养费;(五)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生育的,分别按《条例》第三十三条(一)、(二)项规定的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六)《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项中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年人均纯收入,并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此外《条例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还对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三年内不得生育第一个子女,而提前生育的,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不再批准其生育而生育的,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申请领取《生育证》而生育的,分别规定了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收费依据为国计生发[2001]127号文和省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鄂计生委[2002]53号文)。收费标准是:(一)B超查环、B超查孕每例7元;(二)放置宫内节育器每例20元;(三)取出宫内节育器每例10元;(四)人工流产术每例50元;(五)引产术每例215元;(六)输卵管结扎术每例160元;(七)输精管结扎术每例25元;(八)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根据病情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收费标准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医疗、保健机构、提供免费技术服务的结算标准,内含挂号费、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常规药品费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术前检查、血型、血常规、尿常规、阴道分泌物常规、肝功能、胸透等项医学检查费用。
三、《生育证》工本费、《生育服务证》工本费。收费依据为《湖北省人口于计划生育条例》、鄂价费字[2003]201号文。收费标准是每证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