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农业大学文件
校发〔2017〕 147号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华中农业大学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管理办法》经2017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华中农业大学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管理办法》印发,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17年8月31日
华中农业大学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管理办法
为保障教职工未成年子女的基本医疗,根据武汉市有关统筹医疗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我校在编教职工(含博士后子女、在境内长期共同生活的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内,均可申请参加统筹医疗。
二、学校教职工子女办理统筹医疗坚持自愿的原则,未参加统筹医疗的教职工子女的医疗费用由教职工本人承担。
三、教职工子女申请参加统筹医疗,须到学校人事处办理统筹医疗证明,并按每孩每月10元标准缴纳统筹费。
四、每周一为统筹医疗办理时间(寒暑假除外),新调入学校的教职工在相关手续齐全后,其子女在其调入之日可办理并享受统筹医疗;在编教职工(含博士后)的新生婴儿其出生之日即可办理并享受统筹医疗,若不办理统筹医疗手续,以后再办理必须按出生日期补足缴纳统筹费。
五、参加统筹医疗的教职工子女应在校医院就诊。如需转诊,按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转诊制度执行。
六、统筹医疗费报销比例(不报销一次性材料费):
在校医院就诊:双统筹报销80%,单统筹报销50%。
双统筹在对口医院就诊,其医疗费报销50%,手术材料费报销25%;在非对口医院就诊,其医疗费报销30%,手术材料费报销15%;
单统筹在对口医院就诊,其医疗费报销30%,手术材料费报销15%;在非对口医院就诊,其医疗费报销20%,手术材料费报销10%。
统筹病人住院期间,不拿支票,出院后按规定报销。报销时,必须持正式发票、转诊单、病历及发票清单办理。
七、教职工子女自行购买医疗保险其医疗费报销规定为:若先报统筹医疗,按本办法第六条执行;若先申请医疗保险理赔,再报统筹,需准备保险赔付分割单、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住院总清单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等材料。保险赔付加统筹报销的金额不得超过总医疗费用的100%。
八、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教职工子女不能参加统筹医疗。
九、教职工子女年满18周岁、博士后人员出站后其子女,从下一个月起停止统筹医疗待遇。若教职工子女申请中途退出统筹医疗,由教职工本人持子女统筹医疗病历到人事处办理退出手续。
十、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对口医院:武汉市儿童医院及其市内分部、湖北省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含东院区)、同济医院(含光谷院区)、协和医院(含西院区)、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其妇产医院除外)、武科大附属医院(武昌铁路中心医院、天佑医院)、中建三局医院、湖北省中医附院、湖北省肿瘤医院(限肿瘤病人)、武汉市精神病院(限精神病人)、武东医院(限精神病人)、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含本市内分院、限结核病人)、武汉市第八医院(限肛肠科病人)、湖北省直属机关门诊医院(限肛肠科病人)、武汉市第四医院(限骨科病人)、武汉市第一医院(限皮肤科病人)、武汉市第三医院(限烧伤科病人)、湖北省妇幼保健院(限女职工及统筹)、荣军医院、武昌医院洪山院区精神科、湖北省口腔医院、六七二医院(武汉第二中西医结合医院,限骨科)、武汉部属高校校医院和梨园医院。
学校公费医疗非对口医院:公立二等甲级以上医院、武汉市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十一 、本管理办法自2017年 9月 1日起执行,同时《华中农业大学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校发[2013]152号)自动废止。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校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
十二、 本管理办法在执行期间因国家、湖北省出台重大医疗政策改革(如取消公费医疗、全民医保等),则按国家和湖北省相关政策执行。
十三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校公费医疗领导小组讨论处理。
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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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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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办公室 |
2017年09月04日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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