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农业大学文件
校发〔2017〕 146号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离休人员、院士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华中农业大学离休人员、院士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经2017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华中农业大学离休人员、院士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印发,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17年8月31日
华中农业大学离休人员、院士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对离休人员、院士公费医疗采取特殊政策和特殊办法的精神以及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财政厅鄂卫发[2004]10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一、离休人员、院士享受公费医疗,方便就近就医。按照湖北省卫生厅《公费医疗用药目录(第四版)》范围、湖北省医保目录和武汉市医保目录药品目录实报实销。
离休人员、院士在武汉市内就医需经校医院医师转诊,可在市内“二甲”以上的公立医院就诊,享受公医报销政策;“二甲”以下(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外)、非公立医院、私人诊所及药店就诊和购药不能享受公医报销政策。
二、长期在外地与子女居住的离休人员、院士可在其住地附近选择1—2家“二甲” 以上的医院和 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离退休工作处审批、校医院备案。报销医药费所需提供的资料为:门诊病历、发票、门诊费用清单,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和出院小结。
离休人员、院士外出期间,因病需在当地“二甲”以上的公立医院和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或住院治疗,其医疗费凭病历、发票和医疗费用清单按规定报销。
三、对离休人员、院士的治疗用药,如果校医院暂时缺药,允许转诊到“二甲”以上的公立医院就诊取药,凭病历、发票和费用清单按规定报销(限公医和医保用药范围)。
四、对离休人员、院士经转诊在上级医院做一般医疗设备检查费用,报销95%。
五、对离休人员、院士转诊在上级医院作如下检查和治疗等,需报业务院长审批同意,方能按如下政策报销。MRI、CT、ECT、心脏及血管照影、动态心电图、彩色多普勒(单项200元以上)等大型医用设备检查费用,报销95%;体外震波碎石治疗的费用报销85%;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喉、人工心脏瓣膜等进口人造器官以及起搏器、支架、导管等和其他的手术材料费用,按国产同类产品当地当时的价格报销80%;立体定向放射装置(X—刀、γ—刀)、射频治疗和高压氧治疗的费用报销75%。
六、住院床位费报销范围:享受副省级以上待遇的离休人员、院士套间为100元/天、单间为67元/天,其他离休人员为40元/天(协和外科楼双人间52元/日);ICU、CCU病房床位费,按普通病房二人间床位费三倍的标准报销(100元/天限)。
七、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按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财政厅鄂卫发[2004]102号文件执行、湖北省医保目录和武汉市医保目录。
八、在校外医院住院一般一次支付伍仟元的转帐支票,第一次拿支票要收10%的押金,除每月第二周的星期三专门安排半天对离休人员报销医药费外,对部份金额较大的病人可采取阶段性结帐的方法,按公医政策提前报销。
九、本管理办法自2017年 09 月 01 日起执行,同时《华中农业大学离休干部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农校[2006]175号)自动废止。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校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
十、 本管理办法在执行期间因国家、湖北省出台重大医疗政策改革(如取消公费医疗、全民医保等),则按国家和湖北省相关政策执行。
十一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校公费医疗领导小组讨论处理。
主送: |
|
抄送: |
|
华中农业大学办公室 |
2017年09月04日印制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