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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 / Family Planning

《生育服务证》办证须知

来源: 时间:2007年11月29日 09:28 点击:

《生育服务证》办证须知

1、拟生育或依法收养第一个子女的夫妻自愿领取《生育服务证》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村、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领取《生育服务证登记表》;由村、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将申报材料上报到所属街(乡、镇、场)计生管理机构审核;

2、办证机构:(1) 女方户籍在本市或女方在本市有工作单位单位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或女方单位所在街、乡、镇、场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 (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现居住地街、乡、镇、场计划生育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① 夫妻女方户籍不在本市,男方为本市户籍人口,因婚姻事实迁入本市居住的; ② 夫妻双方属跨省流动,且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3、拟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的育龄夫妻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结婚证、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二寸合影照1张 ; 其中 夫妻一方户籍不在本街、乡、镇、场的,还需提交另一方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

(2)夫妻双方属跨省流动的,须提供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户籍地乡(镇、街)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4、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