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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 / Family Planning

病残儿医学鉴定须知

来源: 时间:2007年11月29日 09:17 点击:

病残儿医学鉴定须知

一、申办对象条件:

现有一个子女, 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 符合生育政策和《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表》一式二份,内贴二寸近期母子(女)合影;

2、患儿及父母的户口簿;

3、有关病史资料。

三、鉴定程序:

1、由患儿父母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表》,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

2、患儿母亲单位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在《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收到申请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且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4、区计生委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在《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5、市计生委 在每年4月下旬和10月下旬 各组织一次病残儿医学检查。医学检查的具体工作由市计划生育科技所负责。

6、市计生委组织5名以上医学专家组成医学鉴定小组, 在每年5月下旬和11月下旬各组织一次病残儿医学鉴定,提出具体的鉴定结论。

四、办理时限:

1、患儿母亲单位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材料上报患儿母亲单位或母亲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收到申请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材料报所在区计生委。

区计生委在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即每年4月上旬和10月上旬之前)将所有材料上报市计生委。

市医学鉴定小组在每年5月下旬和11月下旬各组织一次病残儿医学鉴定,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及申请鉴定者。

2、当事人对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省级鉴定。

3、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五、审批机关: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六、承办机构: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处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蔡家田小区B区68栋

联系电话:82624330

七、收费情况:

医学检查的具体工作由市计划生育科技所负责,根据实际医学检查项目收费。

八、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9号令第二章第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第6号令)第二章第十三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第7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