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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离休人员、院士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9年09月05日 18:03 点击:

华中农业大学文件

校发〔2017 146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离休人员、院士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华中农业大学离休人员、院士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经2017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华中农业大学离休人员、院士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印发,自201791日起施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17831






华中农业大学离休人员、院士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对离休人员、院士公费医疗采取特殊政策和特殊办法的精神以及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财政厅鄂卫发[2004]10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一、离休人员、院士享受公费医疗,方便就近就医。按照湖北省卫生厅《公费医疗用药目录(第四版)》范围、湖北省医保目录和武汉市医保目录药品目录实报实销。

离休人员、院士在武汉市内就医需经校医院医师转诊,可在市内二甲以上的公立医院就诊,享受公医报销政策;二甲以下(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外)、非公立医院、私人诊所及药店就诊和购药不能享受公医报销政策。

二、长期在外地与子女居住的离休人员、院士可在其住地附近选择12二甲以上的医院和 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离退休工作处审批、校医院备案。报销医药费所需提供的资料为:门诊病历、发票、门诊费用清单,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和出院小结。

离休人员、院士外出期间,因病需在当地二甲以上的公立医院和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或住院治疗,其医疗费凭病历、发票和医疗费用清单按规定报销。

三、对离休人员、院士的治疗用药,如果校医院暂时缺药,允许转诊到二甲以上的公立医院就诊取药,凭病历、发票和费用清单按规定报销(限公医和医保用药范围)。

四、对离休人员、院士经转诊在上级医院做一般医疗设备检查费用,报销95%

五、对离休人员、院士转诊在上级医院作如下检查和治疗等,需报业务院长审批同意,方能按如下政策报销。MRICTECT、心脏及血管照影、动态心电图、彩色多普勒(单项200元以上)等大型医用设备检查费用,报销95%;体外震波碎石治疗的费用报销85%;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喉、人工心脏瓣膜等进口人造器官以及起搏器、支架、导管等和其他的手术材料费用,按国产同类产品当地当时的价格报销80%;立体定向放射装置(X刀、γ—刀)、射频治疗和高压氧治疗的费用报销75%

六、住院床位费报销范围:享受副省级以上待遇的离休人员、院士套间为100/天、单间为67/天,其他离休人员为40/天(协和外科楼双人间52/日);ICUCCU病房床位费,按普通病房二人间床位费三倍的标准报销(100/天限)。

七、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按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财政厅鄂卫发[2004]102号文件执行、湖北省医保目录和武汉市医保目录。

八、在校外医院住院一般一次支付伍仟元的转帐支票,第一次拿支票要收10%的押金,除每月第二周的星期三专门安排半天对离休人员报销医药费外,对部份金额较大的病人可采取阶段性结帐的方法,按公医政策提前报销。

九、本管理办法自2017 09 01 日起执行,同时《华中农业大学离休干部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农校[2006]175号)自动废止。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校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

十、 本管理办法在执行期间因国家、湖北省出台重大医疗政策改革(如取消公费医疗、全民医保等),则按国家和湖北省相关政策执行。

十一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校公费医疗领导小组讨论处理。